「守護家倍198」危疾保障計劃 / 「守護家倍198」危疾保障計劃 – 孕期保寶
健康+ 系列

「守護家倍198」危疾保障計劃 / 「守護家倍198」危疾保障計劃 – 孕期保寶

嶄新設計多項讓您與家人可全然無憂的項目,使您無懼未知的未來、享受精彩人生。

保障期

至受保人100歲 / 至99歲 (適用於孕期保寶計劃)

投保年齡

初生15日至65歲 (視乎保費年期而定)

投保方法

您的理財顧問

  • 保障多達198種疾病3 (加強對未知及罕有疾病的保障)

  • 深切治療住院保障

  • 保障「主要器官功能損害」3 的狀況

  • 特設孕期保寶計劃   懷孕期滿18週即可為寶寶投保

  • 理賠後可還原高達100%保額 再次獲得最高100%保額保障10 

健康+ 系列
「守護家倍198」危疾保障計劃 / 「守護家倍198」危疾保障計劃 – 孕期保寶

產品特色

保障多達198種疾病3 (加強對未知及罕有疾病的保障)

保障多達198種疾病3 (加強對未知及罕有疾病的保障)

 

此計劃不單為較常見的疾病或手術及嚴重都市疾病如癌症、中風或嚴重心臟病發作提供保障,更增值保障範圍至198種涵蓋不同嚴重程度的疾病3,加強對未知、罕有及兒童疾病的保障,讓您更放心自己及孩子的未來。所有受保疾病分為嚴重程度123級(3級為最嚴重級別)及兒童疾病,倘若受保人不幸確診任何一種受保的危疾或兒童疾病,將分別獲得一筆過保額的20%50%100%作為生存賠償3,10,11,12,13,14,以支援您的醫療費用及生活開支。

 

疾病類別

涵蓋疾病之數目

生存賠償(佔保額百分比)3,10,11,12,13,14

兒童疾病

25

20%

嚴重程度1之危疾

87

20%

嚴重程度2之危疾

15

50%

嚴重程度3之危疾

71

100%

深切治療住院保障

深切治療住院保障

 

不同的嚴重疾病和未知疾病都可能令受保人需要入住深切治療部,此計劃特別為3日或以上深切治療住院(嚴重程度1之危疾)5日或以上深切治療住院連手術(嚴重程度3之危疾),提供高達100%保額的生存賠償3,10,11,12,14。有關深切治療住院保障內容,請參閱產品小冊子中的計劃一覽表。

保障「主要器官功能損害」3的狀況

保障「主要器官功能損害」3的狀況

 

此計劃涵蓋「主要器官功能損害」3,如受保人由相關專科醫生確診符合心臟、肺部、肝臟或腎臟的指定情況並持續最少連續3個月,即使未能確定病因或遇上未知疾病,保單持有人亦可獲預支20%保額的生存賠償 3,10,11,12,14。有關指定情況請參閱產品小冊子中的計劃一覽表。

為所有器官之原位癌3,10,11,12,14及冠狀血管成形術3,10,11,12,13,14 (「通波仔」)提供多次賠償

為所有器官之原位癌3,10,11,12,14及冠狀血管成形術3,10,11,12,13,14 (「通波仔」)提供多次賠償

 

此計劃為發生在2個不同器官中的原位癌 3,10,11,12,14及冠狀血管成形術3,10,11,12,13,14(俗稱「通波仔」)提供分別最多兩次保障,而每次生存賠償可獲預支20%保額3,10,11,12,14,讓您於較輕症的情況下及早接受治療,防止疾病進一步惡化。

理賠後可還原高達100%保額 再次獲得最高100%保額保障10

理賠後可還原高達100%保額 再次獲得最高100%保額保障10

 

計劃特設保障還原利益10,讓您不用擔心因曾索償而減少及後的危疾保障。若已就嚴重程度12之危疾及 / 或兒童疾病有已付或應付的生存賠償3,10,11,12,13,14,受保人於確診1年或之後及年屆70歲的保單週年日之前不幸身故或確診嚴重程度3之危疾,其保單可還原高達100%保額10

嚴重都市疾病額外保障4,12,14 + 嚴重都市疾病無限次增值保障5,12,14  

嚴重都市疾病額外保障4,12,14 + 嚴重都市疾病無限次增值保障5,12,14  

 

現今醫學昌明,嚴重疾病的治療存活率相對提高,然而多次患病或復發屢見不鮮,為患者及其家庭帶來經濟負擔。此計劃提供多重貼心周全保障,受保人可於獲賠付首次嚴重程度3之危疾的生存賠償後,透過「嚴重都市疾病額外保障」4,12,14就之後3次癌症及3次中風或嚴重心臟病發作獲每次賠付100%保額(總賠付高達600%保額) 4,15

每當「嚴重都市疾病額外保障」4,12,14已賠付600%保額(3次癌症及3次中風或嚴重心臟病發作)後,計劃將啟動「嚴重都市疾病無限次增值保障」5,12,14為保單之「嚴重都市疾病額外保障」4,12,14增值,每次增值5,12,14可為及後3次癌症及3次中風或嚴重心臟病發作重新提供每次賠付100%保額之保障(即重新獲享600%保額之保障) 4,5,12,14,如此類推,相等於為受保人就嚴重都市疾病提供持續保障至85歲。



長達首20年獲享額外60%保額賠償

長達首20年獲享額外60%保額賠償

 

受保人於首20個或首10個保單年度內不幸身故或確診嚴重程度3之危疾,將根據下表獲支付60%保額之額外身故賠償或額外生存賠償12,以應付不時之需。有關額外身故賠償或額外生存賠償12內容,請參閱產品小冊子中的計劃一覽表。

 

投保年齡 保單年度
20歲或以下 於首20個保單年度內
21歲或以上 於首10個保單年度內

 

 

生育能力保存保障12,14,16 不受患病影響 保留未來生育機會

生育能力保存保障12,14,16 不受患病影響 保留未來生育機會

 

治療癌症需要接受的手術、藥物治療、化療和電療,有可能令生殖器官及生育能力受損,而引致不育。計劃將實報實銷受保人於確診新癌症起計3年內,因該癌症或其治療而需要保存生育能力的相關醫療服務,包括(i)有關諮詢、(ii)提取受保人之精子或卵子;(iii)其最長1年的冷凍及儲存費用,上限為保額之10% 12,500美元,以較低者為準。



配偶延伸保障6,12

配偶延伸保障6,12

 

若受保人之合法配偶於其65歲的保單週年日前確診以下受保障狀況,我們將額外支付保額之20%50,000美元,以較低者為準,每保單只作出1次賠償。

 

配偶延伸保障之受保障狀況

1. 腦退化症 6. 失聰
2. 嚴重帕金遜症 7. 癱瘓(兩肢或以上)
3. 喪失肢體(一肢)及單目失明 8. 糖尿病併發症引致切除雙足
4. 喪失肢體(兩肢或以上) 9. 嚴重燒傷
5. 失明    

子女延伸保障7,12

子女延伸保障7,12

 

若受保人之子女於其18歲的保單週年日前確診以下受保障狀況,我們將額外支付保額之20%50,000美元,以較低者為準,每保單 只作出1次賠償。

 

子女延伸保障之受保障狀況

1. 因疾病及 / 或受傷導致智力缺陷 6. 失明
2. 深切治療住院連手術 (5) 7. 失聰
3. 喪失肢體(一肢)及單目失明 8. 癱瘓(兩肢或以上)
4. 喪失說話能力 9. 嚴重燒傷
5. 喪失肢體(兩肢或以上)    

家長/監護人身故及配偶意外身故保費豁免保障11

家長/監護人身故及配偶意外身故保費豁免保障11

 

意外或疾病無法預料,我們特別於下列情況下為您繳付基本計劃將來的保費,給您多一份安心。

 

1) 若受保人的投保年齡為17歲或以下,而其父/母或監護人為保單持有人或後補保單持有人17,並於75歲或之前身故,我們將豁免由緊接其父/母或監護人身故日之保單週月日起的基本計劃之未來保費。

 

2) 若受保人的投保年齡為18歲或以上,及受保人同時為保單持有人,而其合法配偶於75歲或之前因意外身故,我們將豁免由緊接其合法配偶身故日之保單週月日起的基本計劃之未來保費。


保費豁免保障受制於特定的不保事項,請參閱產品小冊子中的「主要不保事項」 部分及保單條款以了解更多。

危疾保費豁免保障11

危疾保費豁免保障11

 

身心及經濟都難免會受不幸患病影響。因此,一旦受保人因嚴重程度23之危疾有已付或應付生存賠償,由確診日起往後的基本計劃的應付保費可獲豁免11 ,受保人可繼續獲得計劃之保障至保單終止。

額外精神科門診保障8,12,14

額外精神科門診保障8,12,14

 

計劃特別為您提供精神健康保障(涵蓋常見之重度抑鬱症、強迫症及/或焦慮症),為您的精神及心理健康把關。受保人就受保之精神科疾病接受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生面診,可根據保額每次獲額外賠付30225美元,每保單可獲合共最多10次賠償。

特殊學習需要關愛保障9,12,14

特殊學習需要關愛保障9,12,14

 

若受保人於其18歲的保單週年日及獲賠付任何嚴重程度3之危疾的生存賠償前,及於其6歲或之後被確診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妥瑞症;及/或市場首創1因特殊學習需要入讀特殊學校並就讀至少1個學年及符合有關條款,可獲額外賠付保額之10%12,500美元,以較低者為準,每保單只作出1次賠償,貼心關懷孩子的成長發展。

「守護家倍198」危疾保障計劃孕期保寶2

「守護家倍198」危疾保障計劃孕期保寶2

 

作為準父母除了懷著欣喜的心情迎接新生命的來臨,亦需開始為將出生的寶寶作周全準備。面對這趟未知的旅程,富通保險一直伴隨您規劃人生每個階段, 「守護家倍198」危疾保障計劃孕期保寶2 (「孕期保寶計劃」)特別為未出生之寶寶而設,準媽媽最早可於懷孕期滿18週為摯愛的寶寶投保,讓準媽媽及寶寶由未出生開始便得到最適切的保護。寶寶出生後將成為保單的受保人,享有計劃所提供的周全保障,讓孩子的未來得以被繼續守護至保單終止。

 

孕期寶寶關愛保障2

假如準媽媽在懷孕期間不幸流產、胎兒死亡、終止懷孕或與腹中胎兒不幸同時身故,孕期保寶計劃將賠付相等於已繳付保費總額18105%之孕期寶寶關愛保障2,而基本計劃亦將隨即終止。

 

在寶寶出生後,寶寶將成為保單的受保人2,我們會為受保人提供基本計劃下的各項保障。

 

生存賠償及額外生存賠償

  • 出生後首60天內,應支付賠償額的20%
  • 由出生後第61天開始,應支付賠償額的100%
 

身故賠償及額外身故賠償

  • 出生後首180天內,應支付賠償額的20%
  • 由出生後第181天開始,應支付賠償額的100%
 

「守護家倍198」危疾保障計劃孕期保寶2 額外保障

「守護家倍198」危疾保障計劃孕期保寶2 額外保障

 

另外,我們特意為初生寶寶提供市場首創1的額外保障,在突如期來的情況下為舒緩困境。

 

(1) 新生兒深切治療現金津貼19

若寶寶於出生後28日內需要入住新生兒深切治療部連續5日或以上,期間需要接受維生支持或機械換氣,我們將根據保額就每日住院支付30250美元,最多7日。

 

(2) 分娩身故保費豁免保障11
若準媽媽不幸於分娩期間或在寶寶出生後42天內因懷孕分娩之原因而身故,由緊接其身故日之保單週月日起的基本計劃之未來保費將獲豁免,而寶寶將繼續獲得基本計劃的保障至保單終止。

提供保證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 20

提供保證現金價值及終期紅利 20

 

計劃提供保證現金價值,再加上終期紅利(如有)20,讓您獲得保障的同時,兼享潛在財富增值機會。計劃更可早於第25個保單週年日達至保證保本效益21

終期紅利鎖定選項22

終期紅利鎖定選項22

 

您可以申請行使終期紅利鎖定選項22,將部分非保證終期紅利20轉換為已鎖定紅利22而累積並獲享利息(如有),終期紅利20一經轉換為已鎖定紅利22即為保證,除了可隨時提取以應付不時之需外,更可為不幸患病時及早準備一份保證的儲備。

靈活保費繳付年期 配合理財需要

靈活保費繳付年期 配合理財需要

 

計劃提供10年、15年、20年及25年保費繳付年期,而選擇10年繳付年期之保單更可以選擇分135年預繳保費23,助您以更低廉的成本完成保費供款,預繳之保費23亦可賺取利息(如有)。 孕期保寶計劃2則提供20年保費繳付年期。有關投保年齡及保費繳付年期詳情,請參閱產品小冊子中的計劃一覽表。

免費環球緊急支援服務24

免費環球緊急支援服務24

 

只要投保此計劃,無論身在何地,都可享有我們特別為尊貴客戶而設的24小時免費環球緊急支援服務24,賠償限額高達 1,000,000美元(每一事件計),包括緊急醫療撤離 / 遣返及運送遺體、安排家屬探望及安排子女返回原居地等服務,讓受保人獲得即時支援。

備註

1.「市場最多」、「市場最早」及「市場首創」之項目為比較香港人壽市場同類主要危疾保障產品後所得出之結果,截至2024年2月26日。

 

2.  孕期保寶計劃接受懷孕期滿18週的準媽媽投保,準媽媽於保單繕發時為保單受保人,該保單下的寶寶在出生後隨即成為保單受保人,直至該保單終止。請於寶寶出生後第1個保單週年日前的14日或之前向我們提供其出生證明文件,否則該保單將在第1個保單週年日終止。如2個嬰兒由同一次懷孕而出生,每個嬰兒應各自受保於1份保單,若有超過2個嬰兒由同一次懷孕而出生,則所有嬰兒均不能受保。如受保之寶寶有任何已付或應付的生存賠償需根據調整寶寶保障條款調整,並需用作(i)扣除往後未來的賠償或保障;或(ii)為參數以計算保障還原利益,則在運算 (i) (ii)時,我們將視該生存賠償為沒有作出過調整。

 

3. 受保人在本公司的所有保單下,就每一種兒童疾病和以下每一種危疾的應付生存賠償之最高總限額為50,000美元:(i)保單基本計劃下的第2次冠狀血管成形術賠償;(ii)原位癌 (皮膚原位癌除外)(iii)次級嚴重癌症;(iv) 骨質疏鬆症連骨折;(v)垂體瘤;(vi) 主要器官功能損害;及(vii) 深切治療住院 (3)。計劃保障所有器官之原位癌(除皮膚原位癌外)。有關計劃之受保疾病範圍,請參閱受保疾病賠償一覽表。

 

4. 嚴重都市疾病額外保障的原有保障為6次,可就3次癌症及3次中風或嚴重心臟病發作每次賠付100%保額。此保障於確診首次屬嚴重程度3之危疾後直至受保人年屆85歲的保單週年日有效。就嚴重都市疾病額外保障下的索賠,受保人需就該癌症或中風或嚴重心臟病發作的確診日(並不包括當日)起計生存至少14日。嚴重都市疾病額外保障需符合相關的等候期,有關等候期及保障詳情,請參閱以下備註15及保單條款。

 

5. 於受保人年屆85歲的保單週年日前,每當嚴重都市疾病額外保障就3次癌症及3次中風或嚴重心臟病發作,已賠付達6次或其倍數,將啟動嚴重都市疾病無限次增值保障,為嚴重都市疾病額外保障增值相等於6次保障,每次增值之保障可再度為及後3次癌症及3次中風或嚴重心臟病發作每次賠付100%保額,增值次數不限。為免存疑,於嚴重都市疾病無限次增值保障啟動為嚴重都市疾病額外保障增值後,首次就下一次癌症及首次就中風或嚴重心臟病發作的賠償須符合嚴重都市疾病額外保障的相關條款及等候期。

 

6.  若受保人同為保單持有人,就其於獲賠付任何嚴重程度3之危疾的生存賠償,或其合法配偶於年屆65歲的保單週年日前(以較先者為準),如其合法配偶確診罹患任何一項就配偶延伸保障下之受保危疾,可獲得配偶延伸保障。惟於保單生效日或與受保人最近一次結婚日期(以較後者為準),該受保人之合法配偶已屆年齡必須為50歲或以下。申請索賠時,受保人及該合法配偶必須仍然生存。此計劃只會賠償1配偶延伸保障。如受保人獲簽發多於一份附有配偶延伸保障的保單,我們只會提供合共最多1次賠償,最高為50,000美元。除因受傷而造成的任何危疾外,任何就配偶延伸保障下的受保危疾須符合2年等候期。此保障受限於不保事項及既存症狀且不覆蓋受保人之合法配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除外)所確診的任何危疾,除非該等危疾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評定為3A級醫院或於我們不時確定的獲批准醫院名單中的醫院所確診的。有關配偶延伸保障詳情,請參閱有關保單條款。

 

7. 若受保人同為保單持有人,就其於獲賠付任何嚴重程度3之危疾的生存賠償,或其子/女於年屆18歲的保單週年日前 (以較先者為準),如其子/女確診罹患任何一項就子女延伸保障下之受保危疾或兒童疾病,可獲得子女延伸保障。申請索賠時,受保人及該子/女必須仍然生存。此計劃只會賠償1次子女延伸保障。如同一受保人獲簽發多於一份附有子女延伸保障的保單,我們只會提供合共最多1次賠償,最高為50,000美元。如同一名受保人之子/女受保於超過一份附有子女延伸保障的保單,每名子/女於所有保單下之子女延伸保障賠償總金額為最高50,000美元。除因受傷而造成的任何危疾或兒童疾病外,任何就子女延伸保障下的受保危疾或兒童疾病須符合60日等候期。此保障受限於不保事項及既存症狀且不覆蓋受保人的子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除外)所確診的任何危疾或兒童疾病,除非該等危疾或兒童疾病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評定為3A級醫院或於我們不時確定的獲批准醫院名單中的醫院所確診的。有關子女延伸保障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8. 於受保人年屆70歲的保單週年日,及於獲賠付任何嚴重程度3之危疾的生存賠償前(以較先者為準),因確診受保之精神科疾病而接受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生面診,可就每日最多1次之面診獲得賠付保額之0.1% 225美元 (以較低者為準),即網上綫上會診及任何面對面形式以外進行的會診均不受保障。如受保人獲簽發多於一份附有額外精神科門診保障的保單, 該受保人於所有保單下的額外精神科門診保障就每次會診之已付或應付賠償總金額為最高225美元。此保障設1年等候期。有關額外精神科門診保障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9. 於受保人(i) 年屆18歲的保單週年日;或(ii)獲賠付任何嚴重程度3之危疾的生存賠償前 (以較先者為準),受保人於6歲或之後可就確診受保之特殊學習需要狀況獲得賠付。如受保人獲簽發多於一份附有特殊學習需要關愛保障的保單,該受保人於所有保單下的特殊學習需要關愛保障之已付或應付賠償總金額為最高12,500美元。此保障設1年等候期。有關特殊學習需要關愛保障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10. 就嚴重程度12之危疾及兒童疾病已付或應付的生存賠償的累積總額不得超過保額的100%,而嚴重程度12之危疾及兒童疾病之保障將會於確診受保障的嚴重程度3之危疾後終止。如嚴重程度3之危疾的確診日期或受保人身故日期發生於受保人年屆70歲的保單週年日前,保障還原利益將會連同嚴重程度3之危疾生存賠償或身故賠償一併支付並只限一次(總額高達保額的100%)。保障還原利益相等於已付或應付之嚴重程度12之危疾及兒童疾病之生存賠償累積總額(最高為保額的100%),惟該等疾病的確診日期與嚴重程度3之危疾的確診日期或受保人身故日期須相隔最少一年。

 

11. 無論就任何屬嚴重程度1之危疾或兒童疾病是否有已付或應付的生存賠償,您仍需繳交全數保費,而保費亦不會獲任何扣減直至以下情況最早發生者:獲賠付 (i)嚴重程度23之危疾的應付生存賠償;或(ii) 配偶意外身故保費豁免保障 (如適用);或(iii) 家長 / 監護人身故保費豁免保障 (如適用);或(iv) 分娩身故保費豁免保障 (適用於孕期保寶計劃);則我們將於確診或身故日期(視乎個別情況而定)起的下一個保單週月日起豁免保單之基本計劃日後所有應付的保費,直至該保單終止為止。就家長/監護人身故保費豁免保障而言,受保人的投保年齡須為17歲或以下,及保單持有人(或後補保單持有人)於保單生效日期/更換保單持有人或後補保單持有人至該受保人的父母/合法監護人之生效日期(以較後者為準)當日的年齡須為50歲或以下,除其於75歲或之前因受傷而身故外,此保障需符合兩年等候期(由保單繕發日/復效日/更改保單持有人或後補保單持有人當日(以較後者為準)開始計算) 及受限於特定不保事項。分娩身故保費豁免保障適用於準媽媽因與懷孕或懷孕管理相關或使惡化的任何原因(不包括意外或偶然原因)於分娩期間或在寶寶出生後42日內身故。有關各保費豁免詳情,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12.   除冠狀血管成形術及發生在2個不同器官中的原位癌可分別獲賠付最多2次生存賠償外,受保人將不會就確診同一屬嚴重程度12之危疾或兒童疾病再次獲給付任何生存賠償。倘若在同一意外及/或疾病中而曾被確診或被確診多於一種危疾及/或兒童疾病,本公司將只支付該同一事件中應付賠償金額最高的一種危疾或兒童疾病 (如有關項目之賠償金額相等,則只可獲其中之一項) 。於申請生存賠償、額外生存賠償、嚴重都市疾病額外保障、嚴重都市疾病無限次增值保障、生育能力保存保障、特殊學習需要關愛保障、額外精神科門診保障、配偶延伸保障及子女延伸保障時受保人必須仍然生存,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13. 此計劃只會就以下指定同一列項中的任何一種危疾作只限1次的應付生存賠償,並將不會就以下任何其餘的危疾再次給付任何生存賠償:

• (i)冠狀血管成形術;(ii)次級嚴重心臟病發作;(iii)永久性植入心臟除纖顫器;及(iv)永久性植入心臟起搏器

• (i)嚴重聽力受損;及(ii)植入人工耳蝸手術。

 

14. 生存賠償、額外生存賠償、嚴重都市疾病額外保障、生育能力保存保障、嚴重都市疾病無限次增值保障、特殊學習需要關愛保障、額外精神科門診保障及保障還原利益將不覆蓋受保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除外)所給予或確診或證明或進行的任何危疾/兒童疾病/低溫保存精子或卵子/受保之特殊學習需要狀況/受保之精神科疾病,除非該等危疾/兒童疾病/低溫保存精子或卵子/受保之特殊學習需要狀況/受保之精神科疾病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評定為3A級醫院或於我們不時確定的獲批准醫院名單中的醫院所治療或確診或進行或證實的。就額外精神科門診保障,確診受保之精神科疾病應由此等醫院的精神醫學部給予或確認。(只適用於非本港居民)

 

15. 嚴重都市疾病額外保障之等候期如下:

癌症:

• 上一次的賠償源於非癌症的嚴重程度3之危疾,則其後癌症的確診日期必須與上次嚴重程度3之危疾確診日期相隔最少1年;及

• 若其後癌症為與所有上一次癌症不相關的新癌症,則其後癌症的首次確診日期必須與上一次癌症確診日期相隔最少1年;及

• 若其後癌症為與所有上一次癌症不相關的新癌症,則其後癌症的首次確診日期必須與上一次癌症確診日期相隔最少1年;及

• 若其後癌症為任何上一次癌症的延續或相關的癌症,則其後癌症的確診日期必須與上一次癌症確診日期相隔最少3年;及

• 若其後癌症為上一次癌症確診日後1年內確診的新癌症,則其後癌症必須於上一次癌症確診日期最少3年後仍被確診;及

• 如下一次癌症(於受保人70歲後確診)及上一次癌症皆是前列腺癌或甲狀腺癌,受保人須在兩次癌症確診日之整個期間內接受由醫生建議的積極治療。

中風:

 • 其後賠償之中風的確診日期必須與上次嚴重程度3之危疾的確診日期相隔最少1年,而其後的中風須與之前任何賠償相比,為獨立的新症。

嚴重心臓病發作:

• 其後賠償之嚴重心臟病發作的確診日期必須與上次嚴重程度3之危疾的確診日期相隔最少1年,而其後的嚴重心臟病發作須與之前任何賠償相比,為獨立的新症。

 

16. 於受保人年屆85歲的保單週年日前及於 (i) 有已付或應付屬嚴重程度3之危疾之生存賠償的癌症或有已付或應付之嚴重都市疾病額外保障的癌症 (假設於該保單下從未曾就任何癌症支付賠償);或(ii) 一個有已付或應付的嚴重都市疾病額外保障之新癌症(與上一次任何癌症不相關的新癌症,並且由與任何上一次癌症不同的惡性細胞所引致的)(「合資格癌症」)的確診日期後之3年內,受保人可實報實銷就主診醫生(須為相關醫學範疇的專科醫生)證實純因合資格癌症或其治療及屬醫療必要之情況下而須進行低溫保存精子或卵子的(i)有關諮詢;(ii)取出配子;及(iii)最長1 年的配子冷凍及儲存所衍生的實際相關費用,惟於該合資格癌症之首次確診日,嚴重都市疾病無限次增值保障從未曾啟動,及所有程序必須遵守香港《生殖科技及胚胎研究實務守則》或於進行療程當地的司法管轄區內相等的條例。此保障只會保障1 次合資格癌症及其確診日期後3年內所衍生的實際相關費用。如受保人獲簽發多於一份附有生育能力保存保障的保單,該受保人於所有保單下的生育能力保存保障之已付或應付賠償總金額為最多12,500美元。

 

17. 後補保單持有人指由保單持有人於本公司的投保書或其後於我們指定表格上指定並獲我們批准為後補保單持有人的人士。請參閱保單條款以了解更多關於後補保單持有人之詳情。

 

18. 已繳付保費總額指於保單的基本計劃下應繳付並已繳付之保費總額。如部份退保要求已獲批准,已繳付保費總額將按在執行部分退保安排後剩餘之保額與在該保單之基本計劃開始生效時在保單資料說明中所指明的保額之間的比率而相應降低。

 

19. 此保障只適用於懷孕滿37週或之後出生之寶寶及在寶寶出生後28日內於新生兒深切治療部住院,我們將就每日住院支付保額之0.1%250美元 (以較低者為準)。如受保人獲簽發多於一份附有新生兒深切治療現金津貼的保單, 該受保人於所有保單下的新生兒深切治療現金津貼之已付或應付之每日總賠償為最高250美元。新生兒深切治療現金津貼將不覆蓋受保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除外)的任何新生兒深切治療部住院,除非受保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評定為3A級醫院或於我們不時確定的獲批准醫院名單中的醫院中的新生兒深切治療部住院。(只適用於非本港居民)

 

20. 終期紅利並非保證。保單必須已生效超過指定的保單年度後方會派發。本公司會考慮已付或應付的生存賠償總額及其超出保單的保證現金價值的金額(如有)後才決定終期紅利的金額。而新公佈的終期紅利會受不同因素影響,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回報及市場波動,可能比上一次公佈時的金額增加或減少。終期紅利將會於以下最早發生的情況下支付:(i)受保人身故;或(ii)有已付或應付就嚴重程度3之危疾的生存賠償;或(iii)保單退保;或 (iv)行使終期紅利鎖定選項;或(v)保單期滿(受保人年屆100歲或99(適用於孕期保寶計劃)的保單週年日)。我們會根據保單條款按基本計劃派發終期紅利,惟從中會先扣除任何欠款。

 

21. 假設受保人為35歲非吸煙女士,投保25年保費繳付年期及保額62,500美元之計劃,沒有任何欠款、已付或應付的生存賠償或任何退保,其保證現金價值於第25個保單週年日首次等於或大於已繳付保費總額,達至保證保本效益。

 

22. 您可於保單週年日之前或之後的60日內作出書面要求行使終期紅利鎖定選項,每個書面要求只會進行一次轉換。一經批核,您轉換終期紅利至已鎖定紅利的要求將不可撤銷。由轉換終期紅利中而實際獲得的終期紅利將會在完成申請批核後釐定,該金額或會比您提交申請當時所示的終期紅利較低或較高。於轉換終期紅利後,未來的終期紅利亦會相應調低。任何未轉換之終期紅利可升可跌,甚至變為零。於保單生效期內您可以在作出書面要求提取任何已鎖定紅利之累積價值。已鎖定紅利之價值將會累積生息並按我們不時公佈的利率積存;已鎖定紅利之利率為非保證,並可能會在任何年度為0%。請參閱保單條款以了解更多關於終期紅利鎖定選項之詳情。

 

23. 預繳保費選項只適用於選擇10年保費繳付年期及年繳保費模式的保單。預繳之保費將會存入保費儲存戶口,已存於保費儲存戶口之款項會按當時本公司所給付之利率獲派利息(現時年利率為2厘,惟此利率並非保證)。如保費儲存戶口之款項不足以繳付保費,保單持有人需補回有關保費差額。

 

24. 「免費環球緊急支援服務」 由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富通保險有限公司保留修改「 免費環球緊急支援服務」 條款及服務之權利及將不會就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的服務負上任何責任。

 

25. 在基本計劃下,所有已付或應付的生存賠償及(i)期滿利益或(ii)身故賠償(視情況而定)的累積總額不得超過保額。除了受保人是在就嚴重程度3之危疾有任何已付或應付的生存賠償後身故,於此情況下,則在保單的基本計劃下所有生存賠償及身故賠償的累積總金額不得超過保額另加1,000美元。於支付第一次嚴重程度3之危疾之生存賠償後,退保利益/期滿利益將不適用。

產品宣傳短片

「守護家倍198」危疾保宣傳片 (廣東話繁英字幕)

以上產品簡介只供參考。 欲知條款及細則,請參閱保單條款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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