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至100歲
投保年齡初生15日至65歲 (視乎保費年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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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受保人確診及獲理賠屬嚴重程度 3 之危疾的癌症、中風或嚴重心臟病發作,保單持有人可於確診後之每個保單週月日獲支付保額的 1%,而賠付期最長可達 18 個月 (即高達 18% 保額) 且毋須提交有關積極或晚期治療證明。而每保單最多可獲 4 次關愛援助保障 (合共高達 72% 保額),為患病後未知的後續治療及生活給予額外支持。如受保人於關愛援助保障賠付期間身故,餘下的關愛援助保障將連同應付的身故賠償一同賠付。

受保人如由相關專科醫生確診符合關於心臟、肺部、肝臟或腎臟的指定情況,而該情況持續最少連續3個月,即使未能確定病因或遇上未知疾病,保單持有人亦可獲預支 20% 保額的生存賠償。

此計劃除涵蓋 168 種疾病外,更特別保障「主要器官功能損害」之狀況,全面「+」強守護。計劃同時承保於投保時或之前未獲發現的所有受保障之先天性危疾及兒童疾病;計劃更涵蓋大眾相當關注之次級嚴重癌症及所有器官之原位癌。

計劃保障所有器官之原位癌,並就不同器官之原位癌提供多達 2 次生存賠償 (若指定器官有左邊及右邊部份,該左邊及右邊部份將被視為一個和同一器官),而每次生存賠償可預支保額的 20%。

計劃為受保人提供高達累計 400% 保額的多重賠償,連同計劃的首次生存賠償,提供合共高達累積 500% 保額的賠償。此保障除涵蓋新癌症 (與上一次的癌症不相關)、中風及嚴重心臟病發作外,更包括原有癌症的延續 / 復發 / 相關的癌症。

計劃特設保障還原利益,若已獲賠償或有應付就嚴重程度 1 和 2 之危疾及 / 或兒童疾病的生存賠償,受保人於 1 年或之後及年屆 70 歲的保單週年日之前不幸身故或確診嚴重程度 3 之危疾可還原高達 100% 保額,計劃會再次提供最高 100% 保額之保障。

若受保人於首 20 個保單年度內(投保年齡為 20 歲或以下)或首 10 個保單年度內(投保年齡為 21 歲或以上)不幸身故或確診嚴重程度 3 之危疾,我們將支付 60% 保額之額外身故賠償或額外生存賠償。

保單持有人更享有可轉換權益,可選擇從第 19 個保單週年日起( 投保年齡為 20 歲或以下) 或從第 9 個保單週年日起 ( 投保年齡為 21 歲或以上 ),在毋須提供進一步受保人的可保證明的情況及符合本公司當時的通行規則下,把額外生存賠償及額外身故賠償轉換為我們指定的終身壽險或終身危疾壽險計劃。

計劃特別為各類嚴重或長期呼吸系統疾病提供保障,倘若受保人於年屆 70 歲的保單週年日之前患上受保障的呼吸系統疾病,可獲高達 60% 保額之呼吸系統疾病額外賠償。

- 良性腫瘤額外賠償
若專科醫生認為腫瘤有惡性的潛在可能而進行實體腫瘤完整切除手術,如化驗後證實該指定器官之腫瘤屬於良性,計劃會提供高達保額 40% 的良性腫瘤額外賠償(每保單計最多 2 次及每個器官只賠償一次),而此額外賠償不會影響往後的生存賠償金額。 - 良性病變人士亦可受保危疾保障
即使受保人投保時已患有指定良性病變,只要符合核保要求,我們或會徵收額外保費讓受保人獲享全面保障。如指定良性病變於 2 年等候期後未出現復發跡象及並無惡化,並符合相關核保要求,我們會提供良性病變專屬保障,有關日後之額外保費將會豁免。

一旦因嚴重程度 2 或 3 之危疾有已付或應付生存賠償後,於確診日起往後的基本計劃的應付保費可獲豁免,受保人可繼續獲得計劃之保障至保單終止。

*「市場首創」項目為比較香港人壽市場同類主要危疾保障產品後所得出之結果,截至 2020 年 11 月 9 日。就關愛援助保障,除涵蓋癌症外,更包括中風及嚴重心臟病發作,並於確診後之每個保單週月日獲支付保額的 1% 至長達 18 個月而無需提交有關積極或晚期治療證明屬市場首創。
- 上述產品資料不包含此計劃的完整條款,有關完整條款載於保單文件中。有關此計劃之危疾定義、兒童疾病定義、保障、賠償細則、不保事項、風險披露及其他項目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此計劃可作為獨立保單而無須捆綁式地與其他種類的保險產品一併購買。敬請務須參閱有關此計劃之主要產品推銷刊物、保單條款及由閣下的持牌保險中介人所陳述之說明文件以全面了解關於以上定義、收費、產品特點、不保事項及賠償給付條件等之詳情及完整條款及細則。

資料來源:10Life保險資訊及比較平台,截至2020年12月15日,「守護168」危疾保障計劃(加強版)在終身危疾保險(綜合評分)排行榜佔第1位。詳情:www.10Life.com。
以上產品簡介只供參考。 欲知產品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及保障。
如您對此產品有興趣,請聯絡您的理財顧問。